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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ress Storage (Asia) Limited

迅達儲存(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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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接納存倉之物品

        鑒於打包單元為密封狀態,本公司無義務亦無權於未經客戶事先書面授權下檢查其內容。為保障設施、其他客戶、員工及公眾安全,客戶不得將下列物品 (「不接納物品」) 置於任何打包單元內:

        (a) 違反香港法例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毒品、槍械彈藥、管制刀具、侵權商品(侵犯知識產權之貨品)、非法出版物及違禁電子產品;

        (b) 危險品,包括符合《危險品條例》(香港法例第 295 章)定義之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或有毒物質,以及不相容危險品之混合存放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或組織所規定的有害物品、危險物品,禁運物品或限運物品;

        (c) 易腐爛物品,或需冷藏、恆溫或其他特殊環境控制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食物;

        (d) 可能吸引害蟲、散發異味或造成環境污染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動物屍體或帶有腐敗有機殘留之物品);

        (e) 外包裝破損、封裝不當或有滲漏、散落風險之物品(惟外觀完整密封且無明顯損壞之行李箱則除外);

        (f) 任何對本公司、其他客戶或第三方之財產、健康或安全構成合理可預見風險之物品;

        (g) 未按照有關海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的物品;及

        (h) 任何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安全或不合法地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涉及動物及其部分、貨幣、不記名票據、可流轉票據、偽冒貨品、貴重金屬和寶石、槍械及其組件、彈藥、人體殘肢或骨灰、色情物品,非法毒品/藥物、會發出濃烈氣味之物品、疫苗、試劑、化學物品、乾冰、鮮活海鮮及肉類。

        貴重物品及適用場景

        1:本服務為日常家居、個人及商業用途之實體空間租賃服務,常見用於存放營運文件、產品樣品、宣傳物料、季節性衣物或季節性運動器材等。
        2:本公司並未為儲存設施中的貴重物品投保或配置專門安全措施,客戶不應將本服務用作存放此類物品之用途。

        3:本公司未提供打包單元內容物之價值申報服務,亦不會記錄或核驗任何存放物品之價值。
        4:客戶交付之所有打包單元均以密封狀態接收。鑒於本服務屬實體空間租賃服務,除受第10條所限,本公司原則上不對打包單元內容物進行例行檢查,亦不會開啟或檢查任何已密封之單元,除非獲得客戶之書面明確授權。
        5:即使客戶曾向本公司告知某些物品之存在或預估價值,就本協議而言,該等內容物並未被視為具有申報價值。這表示,若發生任何關於本協議的索償,本公司之責任將不以內容物之實際價值為計算基礎,而須受第16條所載賠償上限之限制。
        6:客戶應自行評估並承擔與內容物之儲存、運輸及提取相關的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遺失、損壞、竊盜、 變質或延誤。
        7:本服務屬「非託管式、標準級實體空間租賃」安排。此安排並不構成香港法律下之保管、寄託或倉儲關係。本公司從未取得或控制內容物之法律佔有,其角色僅限於提供儲存空間。
        8:就運輸服務(即透過應用程式安排之打包單元於客戶指定地點與服務點/儲存設施之間的收取與送達)而言,本公司對打包單元之臨時佔有僅為完成運輸流程之目的,不構成香港法律下的「保管」或「寄託」,亦不代表本公司對內容物之安全、狀況或完整性承擔任何責任。
        9:客戶確認並同意:
        (a)客戶應自行評估並承擔與內容物之儲存、運輸及提取相關的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遺失、損壞、竊盜、 變質或延誤;
        (b)本公司不對打裝單元或其內容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壞直接由公司的重大過失或
        故意不當行為造成。

        「風險分配及本公司之責任限制,詳見第16條」

      • 「迅達易聯」儲存協議條款及細則

        1定義
        除內文意思另有敘述外,否則在這協議內,以下之詞彙將有以下之含義:
        「App」 指 由本公司運營,名為「Expstor」之移動應用程式,可在IOS及Android平台下載。該App的核心功能僅限於與本協議相關的以下服務操作:
        (1)提交存倉服務訂單及運輸服務訂單;
        (2)發起打包單元取件申請;
        (3)查詢打包單元狀態(如儲存中,已取件)及服務賬單;及
        (4)購買迅達積分(定義見下文)並使用該積分抵扣服務費。

        「客戶」,指 與公司簽訂「迅達易聯」儲存協議之任何人士、公司或法團,無論其是否擁有所儲存的打包單元及其內容物的所有權。

        「客戶帳號」, 指 客戶同意在本協議下使用公司之服務而向本公司註冊的賬戶。

        「公司」,指 「迅達儲存(亞洲)有限公司」經營之「迅達易聯」。

        「內容物」, 指 由客戶密封的打包單元的容器(如儲物箱或外包裝)內所容納的所有種類及描述的物品。

        「迅達積分」指 公司專為記錄客戶預付款項而使用的非貨幣性內部記帳單位。僅可用於抵銷本公司提供之服務費或兌換其移動應用程式內的商品。「迅達積分」並非《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所定義之「儲值支付工具」,並不可轉讓、不具貨幣價值、亦不可在本公司系統外流通或用於本協議以外的任何支付目的。本公司在本協議沒有作出符合《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第2A條第 (2) 或 (3) 款的描述的承諾。

        除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外,本協議項下的存倉費,其他服務費及App內供客戶購買的商品,均須使用迅達積分支付;凡涉及前述費用及商品的支付事宜,一概以本條為準,其他條款如有不一致,均屬無效。

        「打包單元」, 指 客戶交付予本公司的儲存箱、容器或密封單元(包括其外包裝),無論是由客戶或本公司提供,是指每一件與儲存相關的獨立單位。為免混淆,如兩件或以上的物件包裹在一個儲物箱或外包裝內,則視為一個打包單元,包括不規則形狀的打包單元,每一個打包單元均獲分配一個唯一的打包單元編號(即箱號)。

        「本服務」,指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的服務。

        「服務費」,指 本公司就提供本服務而向客戶收取的運輸費、樓梯搬運附加費(適用於單位必須使用樓梯才能到達之情況)、停車費,或其他因提供本服務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服務點 」,指 與本公司簽訂正式合作協議的第三方機構所經營的場所。此場所專供本公司與客戶在本協議下進行 打包單元交接(包括為送至儲存設施交接及客戶取回交接)。

        「儲存設施」,指 本公司用於儲存打包單元的任何處所或土地,不論其為本公司擁有、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

        「存倉費」指客戶為租用本公司所提供之物理儲存空間以存放其打包單元所需支付之費用。

        「儲存服務」,指 公司向客戶提供實體儲存空間,以存放其打包單元之服務。該服務不構成對該等打包單元之內容物或其他任何客戶財產的保管或看管服務。
        儲存服務為「標準級」服務:指非氣密、非恆溫恆濕、無特殊安全防護之一般倉儲空間,適用於一般個人物品存放。

        「貴重物品」指 高財務或情感價值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收藏品、高價值電子產品或其他類似性質物品。

        「WhatsApp」,指 由Meta Platforms,Inc。開發並經營的即時通訊應用程式,支援透過網路傳送文字、語音、圖片、視訊和文件,並提供語音通話和視訊通話功能。在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溝通中,WhatsApp是重要的書面通知與溝通管道之一。

        2 服務性質與客戶風險承擔
        2.1 營運措施
        本公司實施以下營運措施僅為提升儲存環境。此等措施(非窮盡性的清單)旨在優化整體服務體驗,並體現本公司對內部營運標準之遵循:
        (a)在設施出入口部署門禁系統(如指紋驗證、加密門禁卡),限制僅授權人員進入;
        (b)為現場及運輸人員提供操作培訓,以降低不當操作風險(如掉落、超重堆疊);

        (c)接收打包單元時,為每個單元貼上防篡改 VOID 封條,並將封條編號記錄於客戶帳戶,以便追溯;
        (d)安裝覆蓋儲存區域、裝卸區及通道的 24 小時閉路電視(CCTV)監控系統,並保留影像資料不少於連續30 天;
        (e)為設施配備除濕設備及溫度監測儀器,維持室內環境之相對穩定(不含冷藏、加熱等特殊溫控需求);
        (f)每月對消防安全系統(如滅火器、煙霧探測器)進行檢查及維護,確保其正常運作。
        然而,此等措施並不構成對打包單元或其內容物之安全性、完整性、價值或可用性之任何明示或默示陳述或保證。此等措施之實施,不得被視為本公司對存放物品承擔保管、法律管有或任何受信責任。

        2.2貴重物品與適用場景
        客戶同意本服務並非為存放「貴重物品」(定義見本協議第1條)而設。
        本服務為日常家居、個人及商業用途之實體空間租賃服務,常見用於存放營運文件、產品樣品、宣傳物料、季節性衣物或季節性運動器材等。
        為免疑義,本公司並未為儲存設施中的貴重物品投保或配置專門安全措施,客戶不應將本服務用作存放此類物品之用途。

        2.3 價值申報、密封單元與檢查政策
        本公司未提供打包單元內容物之價值申報服務,亦不會記錄或核驗任何存放物品之價值。
        客戶交付之所有打包單元均以密封狀態接收。鑒於本服務屬實體空間租賃服務,除受第10條所限,本公司原則上不對打包單元內容物進行例行檢查,亦不會開啟或檢查任何已密封之單元,除非獲得客戶之書面明確授權。
        即使客戶曾向本公司告知某些物品之存在或預估價值,就本協議而言,該等內容物並未被視為具有申報價值。這表示,若發生任何關於本協議的索償,本公司之責任將不以內容物之實際價值為計算基礎,而須受第16條所載賠償上限之限制。
        客戶應自行評估並承擔與內容物之儲存、運輸及提取相關的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遺失、損壞、竊盜、 變質或延誤。

        2.4非託管性質與法律關係
        本服務屬「非託管式、標準級實體空間租賃」安排。此安排並不構成香港法律下之保管、寄託或倉儲關係。本公司從未取得或控制內容物之法律佔有,其角色僅限於提供儲存空間。
        就運輸服務(即透過應用程式安排之打包單元於客戶指定地點與服務點/儲存設施之間的收取與送達)而言,本公司對打包單元之臨時佔有僅為完成運輸流程之目的,不構成香港法律下的「保管」或「寄託」,亦不代表本公司對內容物之安全、狀況或完整性承擔任何責任。

        2.5 客戶風險承擔
        客戶確認並同意:
        (a)客戶應自行評估並承擔與內容物之儲存、運輸及提取相關的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遺失、損壞、竊盜、 變質或延誤;
        (b)本公司不對打裝單元或其內容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壞直接由公司的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造成。
        「風險分配及本公司之責任限制,詳見第16條」

        3客戶帳號
        3.1 客戶註册
        客戶在使用本公司任何服務前,必須透過本公司 App 完成客戶帳戶註冊,並同意本協議所有條款及條件。
        (a) 個人客戶必須提供:
        (i) 客戶的真實全名;
        (ii) 有效的政府頒發身份證件號碼(如香港身份證號碼);
        (iii) 用於聯絡的有效流動電話號碼。
        (b) 企業客戶必須提供:
        (i) 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正式註冊的公司名稱;
        (ii) 商業登記證的真實經核證副本;
        (iii) 按本公司規定格式填妥並簽署的《企業客戶賬戶申請表》,連同證明簽署人有權代表企業客戶的授權文件;
        (iv) 用於聯絡的有效流動電話號碼。

        3.2資訊的準確性及授權
        (a)客戶(無論為個人客戶或企業客戶)確認並保證所提供的所有資訊及文件真實、準確、最新且完整。
        (b)客戶確認並保證,所有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員工、董事或授權代表的姓名、聯絡方式及身分證明資訊)均已透過合法途徑取得,並已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及授權。客戶同意本公司依據本公司《隱私政策》(該政策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收集、使用、披露及儲存該等個人資料。
        (c)客戶確認,本公司《隱私政策》(刊登於本公司官方網站或 App)可能會不時更新,客戶持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接受該等修訂。
        (d)客戶在本第 3 條項下提供的資訊發生任何變更時,應在 7 個工作天內透過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或WhatsApp等可追溯之電子形式)通知本公司。 因客戶未及時更新該等資訊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3.3個人資料收集
        本公司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載於本協議的附件一及App上。
        客戶明確認可和同意該收集個人資料聲所載條款。

        3.4帳號凍結或註銷
        如發生以下情形,本公司有權立即凍結或註銷客戶賬戶:
        (a) 客戶在本第 3 條項下提供虛假、誤導或不完整的信息;
        (b) 客戶提供的信息被證實無效(如香港身份證過期、商業登記證被撤銷);或
        (c) 本公司收到相關政府部門要求採取此類措施的指令。
        本公司應透過客戶在本第 3 條項下提供的聯絡方式(如手機簡訊、App 內通知),將凍結或註銷事宜通知客戶。

        3.5密碼取回與帳號恢復
        若客戶遺失或忘記其App登入密碼,可透過「忘記密碼」功能申請重設。本公司僅提供以下安全驗證方式以協助取回帳號:
        (a) 客戶須提供註冊時所使用的有效電郵地址或手機號碼;
        (b) 系統將自動發送一次性密碼重設連結或驗證碼至該註冊聯絡方式;
        (c) 客戶須於30分鐘內完成密碼重設,逾時連結將自動失效;
        (d) 本公司不會透過客服、電話或即時通訊工具(如WhatsApp)直接重設或提供密碼。
        客戶應妥善保管其註冊電郵帳號及手機,因註冊聯絡方式遭他人控制導致帳號被取回或資料外洩,本公司不承擔相關責任。

        4 電子通訊之通知方式與效力
        為確保本公司與客戶之間之有效溝通,雙方同意以下關於電子通訊之安排,此等安排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協議, 並規範通知的有效性及送達方式:
        (a )通訊方式
        本公司得透過下列電子途徑向客戶發送通知或訊息,包括但不限於:服務變更、費用提醒、違約通知、客服回覆及投訴處理相關資訊:
        (i) 短訊(SMS);
        (ii) 電子郵件(Email);
        (iii) WhatsApp 訊息(含文字、語音、圖片、文件等)。
        (b) 視爲送達之認定
        任何由本公司發出之通知,於成功傳送至客戶登記之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且本公司系統顯示「發送成功」時,即視為已依法完成通知義務,並於該時點產生送達效力。
        (c) 客戶之責任
        客戶應確保其提供之聯絡方式持續有效,並能正常接收電子訊息。若因手機關機、訊號中斷、儲存空間不足、訊息過濾設定、應用程式未登入、帳戶停用,或客戶未及時查閱等原因導致未能接收或知悉通知內容,不影響通知之法律效力,相關風險與後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d) 通訊記錄之證據效力
        客戶與本公司客服人員透過上述通訊方式所產生之所有對話記錄、文字訊息、語音訊息、圖片、影片、文件等,均屬雙方溝通之正式記錄,具備書面文件之法律效力,得作為日後處理爭議、確認事實、違約認定或索償事宜之可接納的證據。
        (e) 帳戶保管義務
        客戶應妥善保管其 WhatsApp 帳戶、手機設備及電子郵箱之登入憑證。因帳戶外洩、出借予第三人或保管不當所衍生之一切風險與責任,由客戶自行負擔。

        5 變更流動電話號碼
        5.1 若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發生變更,必須通過本公司指定的電子渠道提交變更申請:
        (a)向本公司指定客戶服務電郵地址發送電子郵件;或
        (b)通過本公司官方WhatsApp渠道提交申請。

        5.2 客戶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文件,且文件內容需與帳戶註冊的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一致:
        (a)新流動電話號碼的賬單、號碼攜帶確認信,或由電訊服務提供商出具的其他可證明新號碼所有權的文件;
        (b)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真實的經核證副本(如香港身份證、護照),用於身份核實。

        5.3 本公司應在 2 個工作日內審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實性。若文件存在不完整、填寫錯誤或不真實的情況,本公司應在 2 個工作日審核期內,通過原註冊流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具體問題(如內容不完整、文件模糊、信息與帳戶註冊信息不一致),並列明需補正的事項。
        客戶應在 14 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並重新提交文件;若未在此期限內重新提交補正後的文件,申請將自動作廢,客戶需重新申請。

        5.4 為保障帳戶安全,本公司在處理變更前,應向原註冊流動電話號碼發送核實通知。客戶可通過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辦理進度。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本公司將更新帳戶信息,並通過 App 推送通知、電子郵件或新流動電話號碼發送「變更確認通知」。
        在客戶收到該通知前,原註冊流動電話號碼仍為本服務的有效聯絡方式。客戶收到「變更確認通知」後,本公司應在 24 小時內停止向原註冊流動電話號碼發送任何服務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驗證碼、服務賬單、取件提醒),其後所有服務相關溝通將僅透過新流動電話號碼或 App 進行。

        5.5 本公司向客戶註冊流動電話號碼發送的任何通知、驗證碼或溝通內容,一旦成功發送至電訊網絡,即視為有效送達。客戶有責任確保註冊號碼有效,並定期查看 App 內消息。若客戶懷疑號碼被未授權變更,應立即聯繫客戶服務中心申請帳戶凍結。
        本公司將依據第 7 條(身份核實)的規定核實客戶身份,並相應辦理凍結及後續手續。

        6 帳號使用限制
        6.1 帳號使用者
        就條款第6條而言:
        (a)「帳號持有者」指以其名義註冊帳號的註冊客戶。
        (b)「帳號」指本公司向帳號持有者發放的專有訪問憑證(如用戶名、密碼、驗證碼),用於訪問及使用本公司服務,該帳號僅限帳號持有者本人使用。

        6.2 帳號轉讓、借出、出租
        帳號不得:
        (a)轉讓、借出、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b)由帳號持有者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或
        (c)(無論正式或非正式地)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
        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均構成本協議下的重大違約。

        6.3 帳號持有者責任
        帳號持有者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帳號及其憑證的安全,包括但不限於:
        (a)對帳號密碼及驗證碼保密;
        (b)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賬戶信息;及
        (c)如懷疑帳號被未授權訪問或發生安全漏洞,立即通知本公司。

        6.4 免責聲明
        未授權取件的損失、服務費爭議、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任或帳號安全事件),均由帳號持有者承擔全部獨立責任:
        (a)帳號持有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允許第三方使用帳號;
        (b)因盜竊、黑客攻擊或其他安全漏洞導致帳號被未授權使用(無論是否存在過錯); 或
        (c)任何其他第三方獲取或使用帳號的情形,無論原因如何。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該等損失、損害或責任不承擔任何責任。

        6.5暫停及終止服務
        本公司保留調查任何違反本條約定行為的權利,並可全權酌情決定:
        (a)向帳號持有者發出書面通知(通過註冊流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列明理由後,暫停或終止帳號;或
        (b)如存在保護帳號安全的緊急必要(如已確認未授權使用),立即採取措施暫停或終止賬戶,並在事後及時通知帳號持有者。
        本公司對此類暫停或終止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7 身份核實
        7.1 定義
        就本條而言:
        (a) 「授權代表」指根據本協議第 3.1 條獲授權代表公司客戶行事之人士;
        (b)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指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本公司認可之政府簽發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或經核證真實副本。

        7.2 核實觸發情況
        核實觸發情況
        客戶透過應用程式(App)註冊時所提供的資料,可用於身份核實之目的。在下列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或其授權代表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以進行身份核實:
        (a) 客戶流動電話號碼變更;
        (b) 公司客戶之公司名稱變更;
        (c) 個人客戶之姓名變更;
        (d) 為保障客戶或本公司之利益;或
        (e) 本公司合理認為有必要核實身份之任何情況。

        7.3 核實程序與期限
        客戶須於收到本公司要求後7個工作日內配合完成身份核實,並應透過指定渠道(包括但不限於:親臨本公司辦公室提交、或透過應用程式上傳)提交所需文件。

        7.4 核實未成功之情形
        如出現以下情況,身份核實將視為未成功:
        (a) 所提交文件屬偽造、篡改或已過期;
        (b) 文件所載資料與註冊資料不符(惟不影響身份識別之微小文書錯誤除外);或
        (c) 客戶拒絕提供本公司為核實所需之額外補充文件。

        7.5 服務暫停如客戶未能通過身份核實,本公司有權暫停其帳號之所有服務操作(包括儲存、取件及其他申請),直至核實完成為止。

        7.6 暫停期間之費用與欠費處理
        暫停期間之費用與欠費處理
        暫停期間,客戶仍需為儲存中的打包單元支付儲存費用。如客戶持續欠費,本公司將根據本協議第 13 條之規定處理。

        7.7 免責聲明與資料使用
        因根據第7.5條所述定的暫停所導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概不構成違反本協議,亦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司僅會將核實過程中收集之身份證明文件及資料,用於身份核實之單一目的,並會按照《私隱政策》處理該等資料。

        8 迅逹積分
        8.1 迅達積分的使用範圍
        迅達積分可用於抵扣以下款項:
        (a) 存倉費;
        (b) 服務費;
        (c) App 內銷售的商品;及
        (d) 本公司指定可使用迅達積分支付的其他任何項目或服務。
        客戶須透過 App 購買迅達積分,方可使用相關服務。App 為購買迅達積分之唯一官方渠道。
        8.2 使用條款及細則
        迅達積分的使用須遵守以下條款及細則:
        (a) 已購買的迅達積分不可退還,亦不可兌換為現金(包括港幣或其他任何貨幣),但第15條所列明的例外情況除外。迅達積分不具貨幣價值,不得在本公司系統以外使用,且不得用於逆向交易、退貨退款或任何形式的資金轉移。
        (b) 每筆購買的迅達積分,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1095天。本公司將於積分到期前至少30日,透過App通知、短訊(SMS)或WhatsApp向客戶發送提醒。過期積分將自動作廢,不予退還或轉換。
        為保障客戶權益,客戶於積分到期前可提交一次延期申請,最長可延長90天,惟須經本公司批准;惟申請是否獲批,由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
        (c) 單一帳號內允許的迅達積分最高餘額為5000個單位。若擬購買的積分數量與現有餘額相加超過該限額,系統將自動攔截該筆交易。建議客戶於購買前查詢積分餘額。
        (d) App及本公司營運系統不支援將迅達積分轉讓、出售、贈與或共享予任何第三方。所有積分購買一經完成即為最終交易,不予退還,但第15條所列明的例外情況除外。

        8.3價格調整
        迅達積分的購買價格由本公司全權訂定,並可根據營運成本、市場狀況及其他相關因素不時調整。價格變動將於生效日期前至少30日在App內明確公示,本公司不會另行向個別客戶發出通知。
        儘管有上述價格調整,於調整前已購買的迅達積分,其兌換價值(即每個積分根據本協議的購買力)保持不變。
        本公司保留調整App內商品或服務兌換比率的權利,惟該等調整須提前明確公示,且不具追溯效力。

        9 存倉費及其他服務費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所有費用必須使用迅達積分支付, 費及其他服務費用將根據公示於官方網頁及App內的「收費標準」計算。
        9.1存倉費
        (a)每個打包單元的基礎存倉費,須參照其體積及預訂時由本公司規定的收費標準。
        (b)每個打包單元均設有與其體積相匹配的重量限制。若某個打包單元超過適用重量限制,本公司將就超重部分根據由本公司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附加費。
        (c)客戶可通過 App 內的費用計算器,根據當前定價標準估算費或其他服務費,也可通過客戶服務中心查詢。但最終價格須在創建儲存訂單或提取訂單時由系統自動計算,以此為準並排除所有其他的估算結果。
        (d)每個打包單元的存儲期開始日,自客戶全額支付儲存訂單款項之日(「生效日」)起算。
        (e)自生效日起,系統將於每日凌晨 1 時(香港時間),自動從客戶帳號的迅逹積分餘額中扣除每個打包單元所需的迅達積分數量。
        (f)本公司對每個已儲存的打包單元收取一次性打包單元登記及行政費。該費用涵蓋行政及物料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條碼標籤、防篡改無效封條(tamper-evidentVOID seals)、系統數據錄入及儲存設施貨架使用等。此費用須在創建儲存訂單時支付,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退還。詳細定價已在官方網站及 App 的<收費標準>欄目公示。

        9.2運輸費
        (a)目前,本公司不提供存儲設施的自助存取服務。所有打包單元的存放與提取,均須通過本公司的運輸服務完成,本公司將收取相應的運輸費。運輸費根據打包單元的體積、重量及存取方式(如:在服務點提貨 / 送貨、由本公司工作人員上門服務等)計算,最終價格在創建訂單時由系統自動生成並向客戶收取
        (b)在客戶指定地點產生的任何停車費,均須由客戶獨自承擔。
        (c)若客戶指定地點所在的建築物無電梯(lift/elevator),本公司有權收取樓層處理費。有關費用詳情可在官方網站、App 的<收費標準>查閱,或通過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若打包單元的交接在地面層(即無需經過樓梯即可到達的地點)進行,則無需支付該項費用。
        (d)因客戶臨時變更配送指令(指將打包單元從儲存設施配送至客戶指定地點的指令)或取件指令(指從客戶指定地點收取打包單元並將其运回儲存設施的指令)而產生的任何額外成本,均須由客戶承擔。
        (e)就本條而言,「限制區域」指香港境內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或其他適用法律被定為禁區的區域,或未經授權人士不得進入的私人區域。若客戶指定的地點位於限制區域內,客戶須諮詢客戶服務中心,在限制區域外安排替代的送貨 / 提貨地點。
        (f)本公司提供的運輸服務僅限於打包單元的基礎搬運與交接,不包括專業物流服務(如貨車裝卸、安裝、拆卸或家具組裝等),亦不提供以下服務:
        (i)協助客戶將其打包單元運送至其他物流公司的倉庫辦理入倉,及
        (ii)從其他物流公司的倉庫提取客戶的打包單元並運回本公司儲存設施。

        9.3服務點取件費
        若客戶選擇於指定服務點提取打包單元,即表示客戶確認並同意下列條款:
        (a) 就本條而言,「服務點營業日」特指客戶所選取件服務點實際對公眾開放之日期,並須以該服務點公開公布的營業時間及關閉通知為準。如香港天文台發出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服務點因突發情況而臨時關閉,該等日期均不視為服務點營業日;
        (b) 當打包單元送達指定服務點後,本公司將透過短訊、WhatsApp 或電子郵件向客戶發送送達通知(包括送達日期、服務點地址及提取指引)。該通知於訊息成功發送後視為有效送達。打包單元自送達之次日起,可免費在服務點存放兩個服務點營業日;
        (c) 自送達日後的第三個服務點營業日起,如客戶仍未提取打包單元,則每件打包單元每日將累計10迅逹積分的逾期提取費用。客戶須於提取前全數繳清所有累計費用;
        (d) 若打包單元於送達日後七個服務點營業日內仍未被提取,本公司有權於第八個服務點營業日或之後,將該打包單元退回倉庫。在此情況下,客戶須承擔以下全部費用:
        (i) 所有累計之逾期提取費用;
        (ii) 將打包單元退回倉庫的運輸費(按本公司其他條款所載之運輸費標準執行);
        (iii) 每件打包單元二十迅逹積分之行政處理費。
        (e)打包單元退回倉庫後,費用將根據本公司現行有效的收費標準繼續計收,直至客戶完成提取為止。

        9.3.1 服務點附加說明
        服務點為本公司合作之第三方機構,負責執行本公司與客戶之間打包單元之交接任務。
        服務點有權根據客戶交付之打包單元之外觀狀況,判斷是否接收該打包單元,並驗證客戶身分及確認打包單位編號。

        9.3.2 資訊提供與有效性
        本公司將於官方App中列示所有有效服務點之完整名稱、詳細地址、營業時間及聯絡方式。如服務點有所變更(包括新增或取消),本公司將於App中即時更新相關資訊。

        9.3.3客戶責任
        為避免爭議,客戶應於發起打包單元交接請求前,透過公司App確認所選地點是否列為「服務點」。
        任何於App上未列為「服務點」之地點所進行之打包單元交接,均不構成本協議項下之有效交接;
        因此導致打包單元遺失或損壞者,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9.4存倉費及服務費之使用積分數量調整
        若本公司調整打包單元存儲或其他相關服務(App內銷售之商品除外)所需之迅達積分數量,須在調整生效日前至少 45 天,在官方網站公示修訂後的收費標準,並通過 App 向客戶發送通知。對於已有打包單元在存放於倉庫的客戶,本公司在生效日前最少45天,透過短訊、WhatsApp或電郵發送通知,自調整生效日起,該等打包單元將按新標準計費。

        10 禁止存放物品及客戶承諾
        10.1客戶擁有權與控制權
        客戶保證並承諾,所有提交儲存或運輸之「打包單元」(即儲物箱、容器或其他密封封閉物)均為其合法擁有、佔有及控制,且客戶擁有完全法律權力處置或安排處理其中內容物,並確保不會有任何第三方就該打包單元或其內容物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協議 ( 第三者權利 ) 條例》(第623章)的任何權利。

        10.2 一般禁止事項
        鑒於打包單元為密封狀態,本公司無義務亦無權於未經客戶事先書面授權下檢查其內容。為保障設施、其他客戶、員工及公眾安全,客戶不得將下列物品 (「不接納物品」) 置於任何打包單元內:
        (a) 違反香港法例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毒品、槍械彈藥、管制刀具、侵權商品(侵犯知識產權之貨品)、非法出版物及違禁電子產品;
        (b) 危險品,包括符合《危險品條例》(香港法例第 295 章)定義之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或有毒物質,以及不相容危險品之混合存放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或組織所規定的有害物品、危險物品,禁運物品或限運物品;
        (c) 易腐爛物品,或需冷藏、恆溫或其他特殊環境控制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食物;
        (d) 可能吸引害蟲、散發異味或造成環境污染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動物屍體或帶有腐敗有機殘留之物品);
        (e) 外包裝破損、封裝不當或有滲漏、散落風險之物品(惟外觀完整密封且無明顯損壞之行李箱則除外);
        (f) 任何對本公司、其他客戶或第三方之財產、健康或安全構成合理可預見風險之物品;
        (g) 未按照有關海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的物品;及
        (h) 任何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安全或不合法地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涉及動物及其部分、貨幣、不記名票據、可流轉票據、偽冒貨品、貴重金屬和寶石、槍械及其組件、彈藥、人體殘肢或骨灰、色情物品,非法毒品/藥物、會發出濃烈氣味之物品、疫苗、試劑、化學物品、乾冰、鮮活海鮮及肉類。

        10.3拒收權
        本公司有權於交付時基於外觀檢查(例如異味、滲漏、變形或損壞)拒絕接收任何打包單元,且無須就此提供進一步解釋。

        10.4 檢查權與緊急處置
        若本公司有合理原因(根據第11條的定義)相信某打包單元內之物品為不接納物品(包括但不限於發出強烈異味、滲漏液體、產生腐蝕性氣體、或懷疑含有易燃、腐敗或有害物質),並已向客戶發出通知,而客戶於24小時內未能配合相關處理(包括開箱檢查或移除該打包單元),本公司為防止損害擴大,有權採取以下必要措施:
        (a) 於最少兩名員工在場見證並全程錄影之情況下,開啟該打包單元以查明原因;
        (b) 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如通風、隔離、清理、封存)以控制風險;
        (c) 若確認存在危險,可立即將該物品移除、銷毀,或移交相關政府執法部門;
        (d) 如涉及危險品,本公司將委託香港持牌危險品處理機構進行專業處置。
        所有上述行動均基於安全防護之必要,不構成本公司對物品之佔有、保管或責任承擔。
        客戶須承擔因處理、移除或處置該打包單元所產生之一切成本與費用(包括人力、錄影、隔離措施及專業服務費)。本公司有權就此開立賬單,客戶須於接獲賬單後立即支付。

        10.5 費用追償與賠償責任
        客戶知悉並確認,違規存放禁止物品可能對其他客戶及第三方(包括訪客、承包商、鄰近場地使用者)構成風險。若因客戶存放之禁止物品導致、促成或引發以下後果:
        (a) 其他客戶或第三方之財產損壞、人身傷害、疾病或精神損害;
        (b) 倉庫疏散、營運中斷或場地聲譽損害;
        (c) 政府部門調查、執法行動或刑事程序。
        客戶須:
        (i) 對上述違反本協議第10條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ii) 全額賠償本公司及其他受影響方之損失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為遭到索償而衍生的法律費用及支出;
        (iii) 全面配合本公司及有關部門之調查、法律程序及保險索償事宜。

        10.6禁止物品更新
        為保障所有人員之安全,本公司可提前7個工作日透過 App 內推送通知及官方網站公告,更新禁止存放物品清單。該等更新於通知所指定之日期起自動成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10.7 權利不放棄
        本條款之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有效。本公司未即時行使本條款下之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之放棄。

        11 「合理原因」之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合理原因」指基於可觀察之客觀事實,使本公司有合理依據懷疑特定打包單元可能涉及安全風險、違禁物品或違反使用條款之情形。此類事實包括但不限於:
        (a) 打包單元附近或內部散發異常氣味、氣體、煙霧或蒸氣;
        (b) 客戶儲物箱中滲漏或溢出液體、粉末或顆粒物質;
        (c) 儲物箱內發出異常聲響(如滴答聲、沸騰聲、動物叫聲);
        (d) 特定儲存空間出現有害生物活動跡象(如鼠患、蟑螂、白蟻);
        (e) 收到政府部門就該儲存空間所發出之合法令狀或檢查指令;或
        (f) 打包單元之物理特徵(如重量、體積、狀況或聲響)與其內所應含有物品之合理預期性質之間存在可觀察的明顯不符,因而構成對違禁物品存在的合理懷疑。
        此定義為判斷本公司是否有權依第10.4條進行檢查之唯一依據,客戶不得另以其他標準或隱含條款質疑該判斷,而本公司擁有該判斷的絕對決定權。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基於上述客觀事實啟動檢查程序,不代表本公司取得對貨物之占有、控制或保管責任。

        12「嚴重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之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
        「故意不當行為」指本公司、其員工或代理人之作為或不作為具有故意導致客戶財產發生重大損失及損害的意圖
        「嚴重疏忽」指本公司、其員工或代理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構成對已知或顯而易見之風險的明顯漠視,且該方已實際知悉,或依客觀情況不可能不知悉該行為極有可能導致客戶財產發生重大損失及損害。

        12.1 解釋效力
        此定義為判斷本公司是否構成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並因而承擔責任之唯一依據。除有適用的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援引更廣泛之謹慎標準或受信責任。此定義適用於本協議所有相關條文,包括但不限於責任限制、檢查權、終止協議及賠償義務等。

        13 客戶欠費
        若客戶帳戶內之迅達積分不足以支付儲存費用,本公司將於15 日內透過應用程式(App)或 WhatsApp 向客戶發出通知。若欠款金額超過 30 日之儲存費用,則適用以下規定:
        (a) 行政費用
        當欠款超過 30 日之儲存費用時,本公司按每件打包單元收取 30 個迅達積分之行政費用;
        (b) 逾期費用
        若欠款超過 45 日之儲存費用,將額外收取所欠迅達積分總額之 10% 作為逾期費用;
        (c) 持續欠費下之處置授權
        若欠款超過 60 日之儲存費用:
        (i) 本公司將透過短訊、WhatsApp 或登記之電郵向客戶發出最後通知,要求立即繳付所有欠費;
        (ii) 若自最後通知發出之日起 15 日內仍未全額支付,客戶即被視為依本協議條款,不可撤回地授權本公司出售、處

        置或銷毀該等打包單元(或其任何部分),方式包括公開拍賣或私人出售,並以商業合理方式執行;
        (iii)出售或處置所得收益(如有)將用於清償客戶所有之欠費,包括但不限於存倉費、行政費及逾期費用。扣除合理開 支(包括物料、運輸、搬運、廣告等)後之餘額,將退還客戶;
        本公司將透過短信、WhatsApp 或已註冊的電子郵件向客戶發出有關剩餘款項(如有)的通知,並要求客戶提供一個與其姓名完全相符的銀行帳戶。若客戶未能於30工作日內提供該銀行帳戶,則該剩餘款項將由本公司沒收並由本公司全權處理;
        (iv) 本公司有權就任何未清償之欠費餘額向客戶追討;
        (v) 若客戶因欠費導致打包單元被處置,本公司有權永久停用其帳號。停用後,帳號不得恢復使用,
        但相關資料將予以保留,以處理未清償之欠費或潛在爭議。
        (d) 損失免責
        因本條第13條所規定之打包單元處置所導致之任何直接、間接、衍生或附帶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權、市場價值或情感價值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14 服務之終止與暫停
        14.1 由本公司發起暫停服務
        在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本公司有權在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後(緊急情況或涉及非法活動者除外),立即暫停或限制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對打包單元的存取權),如發生以下任何情況:
        (a)客戶使用本服務之方式屬非法、欺詐性,或本公司合理相信可能使本公司面臨法律或聲譽風險;
        (b)客戶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且如該違約可予補救,客戶未能於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後7日內糾正;
        (c)本公司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法院命令或政府/監管機構具法律效力之要求而有必要為之。

        14.2  由本公司終止服務
        客戶於本服務根據第14.1條遭暫停期間,仍須支付存放中之打包單元所產生的存倉費。若客戶未能於合理期間內結清所有欠款並取回物品,本公司有權終止帳號,並根據本協議第13條行使其權利,包括對物品之處置。
        如暫停事由涉及非法活動,本公司保留無需另行通知而永久終止該帳號之權利。

        14.3 破產或財務失責
        如客戶進入破產、清盤、委任接管人或其他財務失責程序,本公司仍以該帳號之狀態為本服務之唯一依據。任何人士(包括清盤人、接管人或法院代表)欲提取存打包單元,必須透過本服務系統發起請求,並全數結清帳號下所有未付之倉儲及運輸費用,方可安排提取服務。
        若費用仍未支付,本公司將根據本協議第13條行使其權利。

        14.4 客戶身故之終止
        (a)於本公司知悉並核實客戶身故前,本協議持續有效,且存倉費將繼續計收。
        (b)客戶遺產之合法代理人(「代理人」)可透過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申請終止本服務及取回存放之打包單元:
        (i) 死亡證明書之經核證副本;及
        (ii) 本公司合理要求用以核實代理人權限之其他文件,包括由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的法院認證副本;
        (c)於收到並核實(b)項所列文件後,本公司將提供為期7日之免費寬限期,豁免之費用總額以港幣500元為上限。若按當時費率計算之費用超過此金額,超出部分應由客戶之遺產承擔;
        (d)代理人須承擔打包單元運送至指定地址之一切運輸費用;若代理人親自提取,則無需支付此費用;
        (e)若寬限期屆滿後仍未取回打包單元,本公司得按當時收費標準恢復計收存倉費。
        若費用持續未付,本公司保留根據本協議第13條行使其權利之權利。

        15 帳戶終止及退款政策
        15.1 退款資格
        所有迅達積分(簡稱「積分」)的購買均不可退還及轉讓。除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外,積分不予退款、兌現現金或轉讓。客戶僅可在未有再使用服務,並因以下任何情況需要終止服務時,就未使用的剩餘積分提交書面退款申請:
        (a) 客戶因移民或永久離開香港而終止帳戶;
        (b) 客戶因重大健康問題(例如住院、永久性殘疾或導致客戶無法獲得服務的情況)無法繼續使用本服務;
        (c) 公司清盤;
        (d) 客戶拒絕接受對其權利或義務構成重大影響之修訂後條款及細則,並在收到本公司修訂通知後30天內 終止帳戶;或

        (e) 因本公司原因(如系統長期故障、存倉設施關閉或重大違約)導致未能提供服務。

        15.2申請流程
        符合資格的客戶必須提交書面申請,並附上公司合理認可的證明文件。提交申請後,客戶帳戶將被凍結,不得繼續使用積分。公司將在收到完整申請後15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核。如申請被拒絕,公司應以書面通知客戶並說明理由,客戶可於14天內提出上訴;逾期未提出上訴者,視為撤回該退款申請。

        15.3 退款計算及支付
        (a) 退款金額將根據客戶帳戶中未使用的積分,以上次購買的價格計算,並根據有效的歷史購買記錄核實。
        (b) 申請獲準後,本公司將在15個工作天內透過銀行轉帳方式將款項匯至與註冊客戶姓名完全相同的香港銀行帳戶。
        (c) 對於因客戶提供的銀行資訊錯誤、帳戶名稱不符或任何其他非公司原因導致的轉帳延遲或失敗,本公司概不負責,並有權扣除由此產生的任何額外行政費用。

        15.4 帳戶終止
        提交任何退款申請均視為客戶同時申請終止其帳戶。退款完成後,帳戶將永久關閉,所有剩餘積分將立即失效。

        16責任限制、免責事項與索償程序
        16.1 服務性質與風險分配
        (a) 非託管式租賃性質
        本服務以「非託管式、標準級實體空間租賃」為基礎提供,不構成香港法律下的保管、寄託、倉儲或信託服務。本公司從未取得任何打包單元或其內容物之法律佔有、檢查、控制或監督,亦不承擔任何謹慎責任、保管或任何其他責任。
        (b) 客戶承擔所有風險
        客戶確認並同意,其須承擔與內容物之儲存、運輸、處理、提取及狀況相關之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遺失、損壞、竊盜、變質、延誤、毀損或價值貶值,不論原因為何,惟若該等損失或損壞直接且僅由本公司、其員工或代理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所致,則在此限。
        (c) 明確排除默示條款
        除本協議明確規定外,本公司不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條款(不論明訂或隱含),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提供 ( 隱含條款 ) 條例》( 第 457 章 )協議或其他成文法或普通法所衍生之隱含條款.
        特此明確排除以下隱含條款之適用,並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有效:
        (i) 對存放物品之安全性、完整性、適存性或適用目的之任何保證;
        (ii) 對環境條件(包括溫度、濕度、清潔、防蟲、防火或通風)之任何義務;
        (iii) 對內容物遺失、損壞、變質或貶值之任何責任;
        (iv) 對物品之謹慎責任、監督、保管或看管義務.

        (d) 設施不構成保證
        儲存設施存在閉路電視、保安系統、環境控制或防火設備等設施,不得視為對儲存環境之安全、保密或適用性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此等設施僅供一般營運之用,不構成本公司承擔任何保管或保護責任。

        (e) 免責條款之存續
        本排除條款適用於所有法定默示條款,包括《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項下的隱含條款,並於本協議終止或屆滿後仍然有效。如本條款之任何部分因香港法律而無效,該部分應予剔除,其餘部分仍具完全效力。

        16.2公司責任
        本公司僅對客戶因本公司、其員工或代理人的經證實之嚴重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根據第12條的定義)所直接導致的直接損失或損害承擔合理賠償責任(受第16.5條的規定所約束)。

        16.3責任免除與不可抗力
        (a) 特定原因之免責
        本公司對於因下列原因直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i) 內容物之固有缺陷、自然劣化、老化或化學/物理變化(例如發霉、鏽蝕、變形、電子故障);
        (ii) 客戶包裝不足、不當或不穩固;
        (iii) 打包單元或其外包裝強度不足;
        (iv) 第三方竊盜、破壞或未經授權進入,惟本公司當時已實施合理防禦措施;
        (v) 環境或監控系統(如空調、除濕機、閉路電視)因外部公用設施(電力、供水、網絡)中斷而暫時失靈;
        (vi) 因相鄰單位或公共區域引發之火災、煙霧或高溫損害,惟該設施於事件發生時符合所有適用消防法規;
        (vii) 因上層樓宇、排水系統或建築保養問題所致之滲水,惟該問題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
        (viii) 不受本公司直接控制之第三方行為或疏忽;
        (ix) 客戶未能證明所稱損失與本公司作為或不作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b)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延遲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不應被視為違反本協議,亦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若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因「不可抗力事件」受阻或嚴重延誤,受影響方可暫停履行,且無須承擔責任。
        「不可抗力事件」指超出受影響方合理控制、於訂立協議時無法預見,且儘管已盡合理努力仍無法避免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i)自然災害(例如颱風、洪水、地震、火災);
        (ii)政府行為(例如戰爭、動亂、疫情、強制徵用);
        (iii)影響運作之工業行動(例如罷工、封鎖);
        (iv)須關閉場地之公共衛生緊急情況;
        (v)因公共電力、供水或網絡中斷等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之因素,導致閉路電視、空調或除濕機等系統暫時失靈。

        (c) 免責存續
        本條所規定之責任免除,於本協議之終止、取消或到期後仍繼續有效,且不因相關原因同時構成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影響。

        16.4第三方索償之協助
        (a) 儘管有上述規定,本公司得酌情決定,在不承認任何法律責任之情況下,向客戶提供合理協助,以追究對該損失負有責任之第三方(例如大廈管理處、保險公司或鄰近住戶)之索償權利,包括:
        (i) 提供書面證據(如照片、出入記錄、可用之閉路電視片段);
        (ii) 發出正式說明函件;
        (iii) 協助與相關方溝通;
        (b) 此類協助不得視為本公司承認責任或放棄本協議項下之任何免責權利;
        (c) 客戶確認,針對第三方之任何索償均屬其個人責任,本公司對該等追償能否成功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

        16.5 賠償上限
        (a) 本公司就任何單一打包單元之總體賠償責任,不超過相當於180天存倉所需之迅達積分之金額(兌換率按當時迅達積分之價格計算),該金額將按索償獲批當時之即時兌換率折算為港元。
        (b) 本公司就每次事故或事件之賠償總額上限為港幣5,000元。

        16.6索償程序
        (a) 客戶提交索賠時,必須:
        (i) 填寫公司指定之損失和損壞索賠表格;及
        (ii) 提交完整且真實之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iii) 購買憑證(例如發票或收據)(如有);
        (iv) 物品於交付或封箱時在打包單元內的照片;及
        (v) 任何其他合理證明損失發生於本服務期間之證據。
        (b) 本公司應於收到索賠後5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透過電子郵件或WhatsApp)通知客戶所提交之文件是否完整。若需補充資料,客戶應於收到本公司要求後7 個工作天內提供。
        (c) 本公司應於收到所有完整文件後15 個工作天內完成索賠有效性及賠償金額之評估,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結果。
        (d) 若索賠獲批,賠償金應於本公司發出批准通知後7個工作天內處理並轉帳。
        (e) 若有賠償,將以港元透過銀行轉帳支付至客戶提供的香港銀行帳戶。客戶須確保帳戶持有人姓名與其於本公司註冊之全名一致。若因銀行資料錯誤或不符導致付款延遲或失敗,本公司概不負責。

        16.7 間接損失之排除
        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不對任何間接、衍生、附帶或懲罰性賠償,或收入、利潤、商業機會、商譽或資料使用之損失(無論是否可預見)承擔責任,惟若該等損失直接由本公司之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根據第12條的定義)所致,則不在此限(受第16.5條的規定所約束)。

        16.8 可分割性
        若本協議任何條款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被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條款應在必要之最小範圍內予以分割,本協議其餘部分仍應完全有效。

        17 條款及條件的修訂
        (a)公司有權因應營運、監管、技術或保安需要,修訂本條款及細則, 公司將透過以下方式通知客戶有關修訂:
        (i) 於其官方網站設立專區刊登經修訂的條款,並確保該內容在修訂生效後至少 12 個月內可查閱;及
        (ii) 向客戶的註冊應用程式(App)帳戶發出推送通知(內含連結至經修訂條款的頁面);
        (iii)通知將於修訂生效日前至少 30 天發出。
        (b)如客戶不接受該等修訂,可於通知發出後的30天內,聯絡客戶服務以終止其帳戶,並根據本協議第15條提交書面申請,要求退還剩餘迅達積分餘額的全額退款。退款將按客戶最近一次購買迅達積分的單價兌換為港元(不包括一次性促銷優惠或回贈,除非原交易確認書另有註明)。退款不收取任何行政費用。
        (c)客戶可在 30 天通知期內,透過客戶服務熱線或應用程式內的意見反饋渠道提交對修訂的意見;公司將予以審閱,但無義務根據意見修改條款。
        (d) 於通知發出30天後,客戶如繼續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迅達積分餘額或透過App存取打包單元),即視為已接受經修訂的條款及條件。

        18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儲存協議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該等法律解釋。雙方同意,與本協議有關或因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香港法院具有專屬司法管轄權。
        客戶不可撤回地放棄就香港作為訴訟地點提出任何以審理地點不便為由的反對,並同意香港為因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法律訴訟的適當地點。
        如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就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在香港以外展開法律訴訟,該方須承擔另一方為挑戰該等境外訴訟的司法管轄權,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擱置、移交或撤銷,所招致的一切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19 語言版本
        本協議的中文版本謹供參考之用,如不同語言版本有差異或爭議,均以英文版本為準。


        個人資料私隱政策聲明

        一般

        本私隱政策聲明是由迅達儲存(亞洲)有限公司(統稱「本公司」,「我們」或「我們的」)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86章(「條例」),就其責任及政策作出的。

        此私隱政策聲明特別列出有關本公司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下應負的責任。

        此私隱政策聲明內「個人資料」一詞含有條例所解釋的意義。

        本公司政策

        本公司遵守條例的責任及要求,屬下主管人員、管理層及員工必須時刻對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所收集及/或儲存及/或傳送及/或使用的所有個人資料保密,並妥善保存。

        本公司確保所收集及/或儲存及/或傳送及/或使用的所有個人資料,必須遵照條例規定的責任及要求處理。

        倘若個人以合法方式要求取得及/或修正本公司所持有關於其本人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可根據條例規定的時限及方式提供及/或修正上述資料。

        收集客戶個人資料之運作聲明

        本公司可能將就 (i)到訪本公司的網站及使用應用程式;(ii)使貨運活動,包括交付、儲存和領取貨件 ;(iii)查詢及追蹤貨件詳情; (iv)用作我們的推廣活動;及 (v)其他有關的商品或服務,要求客戶提供讓我們營運業務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資料:

        個人和公司的聯繫資料〈包括姓名、公司名稱、實際地址、電郵地址、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等〉;

        通訊地址及/或寄發賬單的地址;

        付款資料〈包括付款卡詳情或用作網上付款之賬戶資料及其賬單地址或相關賬戶資料如賬戶號碼等〉;

        用以核對身份的資料,包括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回應有關本公司服務滿意度調查的內容;

        用作進入本公司之商品及服務的用戶賬號、賬戶密碼及用作驗證賬戶的資料;

        客戶移動設備之定位資訊(只適用於客戶使用某些應用程式之指定服務);或

        使用本公司產品或服務而提供之其他個人資料。

        此外,當客戶到訪本公司的網站、使用本公司的應用程式或與我們相關的輔助工具、小軟件和插件進行互動時,本公司的網頁伺服器可能會自動收集有關客戶使用互聯網的資料,該使用是用作提供總滙的,匿名的統計資料藉以本公司更能滿足我們網站使用者的要求及期望;並容許我們就任何可透過本公司伺服器進入的任何網站內的非法或不合法的內容採取所須行動。此類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瀏覽器設定、瀏覽器類型及版本、特有的設備標識符、操作系統、互聯網規程(IP)地址及/或網域名稱、語言偏好設定、設備特徵、引用URL、與客戶進行之操作有關的信息以及活動的日期和時間等。

        「曲奇」指網站將自動收集並儲存客戶到訪本網站及/或應用程式所使用之電腦或其他互聯網連接設備發送的,用以唯一識別客戶瀏覽器或在瀏覽器中保存信息或設置的文本文件。收集的資料可包括(但不限於)登入及確認資料,以及有關客戶在我們網站的活動和偏好設定。客戶可更改客戶瀏覽器的設定,在網頁瀏覽器上刪除「曲奇」。然而,更改後可能無法進入本公司網站的所有部分。

        當客戶致電及接聽本公司的服務熱線及/或查詢電話時會被錄音,錄音的目的包括品質管理、作員工表現評核、管理或發展及作培訓用途等。相關錄音資料將妥當保存,本公司會時常確保該錄音資料不會在無意中及/或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人取用。所有經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會由本公司保留,並會為本私隱政策聲明列明的目的或事先通知客戶的其他目的,供本公司的僱員及第三者(如適用)使用。

        個人資料的使用

        客戶之個人資料可能會被使用於:

        核實客戶的身份;

        提取、交付及儲存打包單元;

        向客戶提供所需的產品及/或服務;

        就客戶作出的要求、問題和意見作客戶支援及/或回應及/或通訊;

        建立和管理客戶開設的賬戶;

        關於客戶參與的營銷項目、推廣計劃、意見調查、抽獎活動和其他相關的優惠或促銷活動而跟客戶通訊及管理;

        就客戶要求披露給其他人士;

        處理就客戶因使用本公司提供的產品及/或服務提出的索償之請求;

        為提供產品及服務,於其他目的及而從其他來源(包括第三者)所收集的資料而與客戶的資料匹配(定義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若根據條例規定下取得客戶的同意,本公司及代理、承辦商及第三方供應商的任何產品及/或服務之推廣或宣傳;

        本公司的業務策劃及向客戶所提供之產品及/或服務進行改善,而該等策劃及改善可以不同方法進行,包括但不限於研究、分析及/或調查;

        就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作分析、核實、執行合同的權利及/或查核客戶的信用、付款及/或狀況;

        使本公司能作出客戶在本公司的賬戶之日常運作及/或收取客戶賬戶未付的款項,包括聘用追收債務代理人;

        維護和開發本公司的業務系統和基礎設施,包括測試及更新該等系統;

        通知客戶有關本公司已提供及其他產品和服務的最新資訊;

        防止、偵查或調查犯罪活動;

        法例要求或准許之披露的事項;及/或

        客戶與本公司任何其他共同同意的其他用途。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

        本公司盡可能利用業內通用的做法及守則,核實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對賬戶號碼或信用卡號碼等一些數字項目核對總和。在若干情況下,本公司能藉着所持有的現有資料,鑑別所提供資料的真偽。根據條例的要求,本公司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查核文件正本,才能使用身份證明文件(定義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或住址證明等個人資料。本公司已全面履行條例所規定的「查閱及改正資料的權利」責任。詳情請參閱下文「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一節,以暸解如何取得及改正本公司所持有任何有關客戶的個人資料。請注意,本公司收集、使用及披露的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客戶所提供的資料。客戶有權要求更改自己的個人資料,而且本公司建議客戶的個人資料在有任何錯誤時通知本公司;及通知本公司有關客戶的姓名或地址等個人資料出現變更的最新情況。

        個人資料的保存

        本公司將會根據內部政策,銷毀所持有的個人資料。此政策指出,基本而言,本公司的政策包括以下宗旨:

        個人資料會保存至達到與收集上述資料目的,或直接有關之目的為止;除非上述個人資料可根據任何適用法例或合約規定須予以保存;及

        個人或公司的資料將以賬戶認證和密碼登錄或分配已獲授權之訪問權的方式加以保護。若有關資料以數碼形式記載或保存之實際記錄,凡屬於不需重覆使用或非當前之最更新作審計之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於使用後會隨即清除及銷毀。

        個人資料的披露

        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然而本公司可在有需要披露此等資料以達到收集此等資料之目的,或直接與其有關之目的時,向下述人士披露資料:

        任何代表本公司或與本公司聯營的個人或公司,以達到提供此等資料之目的,或直接與其有關之目的;

        有責任為本公司對上述資料保密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公司,而該人士或公司有法定的權利取用該資料;

        本公司的經銷商、代理、承辦商、供應商;本公司的專業顧問,包括會計師、審計師及律師;

        由法律規定或授權的政府和監管機構、執法機構和其他組織;

        任何所需的金融機構、收費或信用卡公司、信貸提供者、信貸資料或調查機構,或代收欠款的代理人、證券代理,以便設立和支援任何所需求服務的支付;

        在客戶要求下之授權代表或法律顧問;

        有關本公司全部或部分運營業務的任何潛在或實際參與者、承讓人或受讓方。

        個人資料也可根據任何法定或合約責任或法院規定向任何人披露,但他們須證明其取用資料的權利/權能。此外,個人資料可能在條例第VIII部分所列明的情況下被披露,其中有關個人資料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原則第3條所管限的。

        個人資料的保安

        凡未經管理層正式授權的人士,不得取用記錄及數據。有關權利只在「必須知道」的情況下授予,並根據個別人士在公司的職責及受訓情況而定。

        於本公司儲存、使用和/或傳送客戶之客戶個人資料的情況下,必定有足夠的保護措施防止未經准許和/或意外的披露、更改和/或破壞。

        鏈接第三者網站

        本公司網站或包含可通往由第三者營運的其他地址及頁面的鏈接。本公司無法控制該等被鏈接網站的內容或該等網站營運商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方式。客戶應審閱該第三者網站上的私隱政策,以暸解該等第三者可能使用客戶個人資料的方式。

        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

        根據條例規定,個人可有權:

        確定本公司是否持有關於其本人的個人資料,並(如有者)取得該等資料的副本(「查閱的權利」);

        要求本公司改正關於其本人而不準確的個人資料以達致使用該資料之目的(「改正的權利」);以及

        確定本公司有關其本人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做法,總體上符合本政策及做法的規定。

        個人可按下列方式行使其查閱的權利:

        填妥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提供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查閱資料要求

        將填妥的表格連同有關的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及指定費用,按下列地址致函本公司;或

        若客戶不想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則必須將填妥的表格親身交予本公司,遞交表格時需同時出示有關的身份證明文件。

        本公司於接納有關取用要求的真確性及有效性後,會盡力依從該要求,並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回覆(在本公司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的40日內)。個人可行使改正的權利按下列地址致函本公司,透過上述查閱個人資料要求所得的資料,指出需要改正的資料。

        在本公司考慮是否更改該指定資料前,申請人須提供能指出資料不準確的足夠證明及/或解釋。本公司在接納要求改正的真確性及有效性後,會盡力依從條例所要求就要求改正予以回覆。

        直接促銷

        根據條例規定,本公司會依從客戶的要求,不會將其個人資料作為直接促銷之用。若客戶同意,本公司可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聯絡資料及有關客戶已選購或申請的產品和服務資料),以電郵地址、通訊地址、手機號碼、電話號碼、服務號碼和服務賬戶號碼等透過不同聯絡方式,向客戶傳遞不同的推廣資料,包括本公司的產品和服務、電腦周邊產品、配件和流動應用程式的最新情報、禮品、折扣、優惠及資訊。本公司亦可能向客戶提供各種產品或服務的最新情報。為釋除疑問,該同意可以在任何時候根據此私隱政策聲明撤回而不受服務合約時限所規管。若該同意未經撤回,在合約結束後仍然有效。倘若客戶希望停止或(若客戶已取消接收)重新接收本公司的資訊,客戶可隨時通知本公司您的聯絡方法。所有此等要求,應明確列出有關要求的個人資料詳情。

        關於本公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聯絡詳情

        任何有關本公司遵守條例責任的查詢,請致函下列地址:

        葵涌打磚坪街49-53號 華基工業大廈19樓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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